任职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3.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4.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条件;5. 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6.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84年1月至2007年1月期间出生);7. 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同胞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享有公平竞争权利,可应聘到内地事业单位就业,应聘人员须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等相应条件。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1. 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2.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3. 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4.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5. 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6. 在原单位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被吊销执业执照的人员,不能报考;7.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要求的人员,不能报考;8.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福利待遇:1. 招聘考试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形式为面试,面试内容包括学术汇报(包括个人介绍、学习经历、科研成果等)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面试时间为15分钟,成绩采用百分制,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总成绩最低合格线为70分。具体面试时间由我院统一安排;2.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和考察由山西省人民医院组织实施;3.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应当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否则视同放弃),应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复检。招聘单位、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及家属对复检结果仍有疑义的,承担复检的医院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最终结论。对因怀孕不能全部完成体检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4. 考察内容: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考察;5.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我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拟聘人员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专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等信息;6.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由此形成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